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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商城常见问题
国铁商城里商户的信誉等级是怎样计算的?
发布时间:2023-06-02 1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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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国铁商城官网


信誉评价与考核规则:

国铁通用物资采购平台商户信誉评价及考核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铁通用物资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国铁商城”)交易活动,维护国铁商城交易秩序,保障国铁商城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铁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铁物资〔2020〕16号)、《国铁企业物资管理监督检查办法》(铁物资〔2019〕15号)、《国铁通用物资采购平台网上运营管理办法》(铁物资〔2021〕41号)等规定以及《国铁通用物资采购平台商户入驻协议》和国铁商城有关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铁商城运营主体(国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物资”)对商户通过国铁商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进行信誉评价及考核管理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誉评价是指国铁物资及其授权委托运营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国铁商城入驻商户的不良行为进行收集、认定、评价、管理。
本规则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商户在国铁商城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国铁商城入驻协议或国铁商城有关规则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或其他采购单位通报的不良行为,商户受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机构)的处罚,商户在国铁商城日常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价格、物流、结算、质量、综合服务等方面违反入驻协议或国铁商城规则的行为。
第四条 商户信誉评价及考核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国铁物资按照法律法规、行业、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国铁商城商户入驻协议、相关规则、数据记录、证明材料进行评价。
第五条 商户信誉评价及考核按照月度和年度分别开展,以自然月和自然年为周期,商户入驻不足整月或整年的,以实际入驻时间按自然月和自然年进行评价及考核。
第六条 商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国家、行业、国铁集团及国铁物资和社会各界监督,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改进。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国铁物资是商户信誉评价及考核的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标准,国铁集团物资管理等相关制度办法要求;
(二)负责组织开展交易数据信誉信息分析、管理,对商户日常不良行为依规进行收集、整理、认定、评价及考核;
(三)负责组织软件研发单位为国铁集团及所属企业物资管理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落实其他日常管理职责。

第三章 月度信誉评价

第八条 国铁物资每月对商户按照价格管理、物流管理、结算管理、质量管理、综合服务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信誉评价;对每个方面商户不良行为根据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三个不良行为等级,对于特别重大违约事项按照红线管理,实行“一票否决”。(详见附件1)。
第九条 月度信誉评价办法
(一)月度信誉评价实行百分制,月度信誉评分=基本分(100分)-月累计扣分+月累计加分;月度信誉最终评分(保留1位小数)超过100分时按实计算,低于零分按照零分计算。
(二)对商户在本月内发生的不良行为信息,逐项评判、汇总信誉扣分;按照商户在本月内发生交易结果等信息计算国铁商城贡献加减分。
(三)国铁商城贡献加减分。商户在国铁商城月销售额每超过50万元加1分,每月每个商户加分不超过10分;商户月销售额不足2万元时,每减少2000元扣1分,对于无销售额的商户扣15分;商户在国铁商城每月使用铁路物流和签约物流发货,每超过20%的加1分,每月每个商户加分不超过5分。对于在事故灾害、抢险救灾等应急供应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户,经认定后加3~5分。
第十条 月度信誉评价工作程序
(一)国铁物资原则上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完成上月度商户信誉评价结果统计,并在国铁商城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商户可对信誉评价结果提出申诉。申诉不成立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执行认定结果。
商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明确诉求或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示期结束后,形成月度信誉评价结果后,可在国铁商城首页进行公布。

第四章 年度信誉评价

第十一条 年度信誉评分按照评价期内月度信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保留1位小数),年度信誉评分不累积至次年。
第十二条 年度信誉评价工作程序
(一)国铁物资原则上每年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完成上年度商户信誉评价结果统计,并在国铁商城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商户可对年度信誉评价结果提出申诉。申诉不成立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执行认定结果。
(三)公示期结束后,形成年度信誉评价结果后,可在国铁商城首页进行公布。

第五章 考核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商户月度/年度信誉评价得分情况,商户信誉评价等级采用四等六级制,即AAA、AA、A、B、C、D分别对应很好、较好、好、一般、较差、差六个等级。根据商户月度、年度信誉评价结果,国铁物资对商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处理:
(1)商户月度不良行为考核及处理标准(详见附件1);
(2)月/年度商户信誉评价等级及处理措施(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信誉评价及考核处理措施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项有不同信誉评价及考核处理措施标准时,应按照最严格评价标准执行;
(二)对同一商户在每个月内的不良行为,各考核项分别进行认定和信誉评价,形成处理意见后,各考核项合并叠加执行;
(三)对当月单项考核扣分至上限或连续两个月及以上信誉评分后10名的商户,国铁物资可以按照相应考核处理标准加重执行;
(四)对商户违约处理的起始日期以国铁商城首页公布日期或通知的具体日期为准;
(五)商户应严格按照信誉评价通知书(详见附件3)按时完成整改并缴纳违约金。国铁物资如发现商户存在未按时缴纳违约金等行为,可采取临时性封铺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入驻协议,纳入国铁集团信用评价。

第六章 问题整改和验收

第十五条 商户因价格、物流、结算、质量等原因被锁定商品的,待问题整改完毕且验收合格后,由运营单位解锁。
第十六条 商户因价格、物流、结算、质量等原因被临时性封铺的,须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店铺解封。商户应在整改完毕后提出整改验收申请(详见附件4),由运营单位验收合格后,国铁物资办理店铺解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采购主体及其他单位/机构对商户信誉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向国铁物资进行投诉。
一经发现商户存在侵权、价格、质量等方面存在不良行为,国铁物资可先行采取锁定商品、临时性封铺、通知商户立即处理等措施,同时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国铁物资对商户实施信誉评价及考核处理措施不免除商户其他违约处理或国铁集团有关处罚,不免除商户应承担的其他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铁物资将保留适时修订本规则或制定补充文件并公示的权利,修订后的规则或相关补充规则于公示内容指定日期生效。本规则对国铁商城相关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铁物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